看似无害的“上头电子烟”,实则是披着伪装的新型毒品。 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都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两起真实案例,介绍依托咪酯电子烟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后果。
“上头电子烟”。资料图
少年们的依托咪酯陷阱
2024年1月至2月期间,17岁的被告人陈某明从上家饶某禄(另案处理)处以250元-270元/颗不等的价格购入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多次贩卖给未成年人张某林。此外,2024年3月9日,陈某明在其出租房内容留未成年人张某林吸食上述电子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还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明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前科二人组伙同他人贩毒
2024年3月,被告人林某坤、林某辉、丁某结伙在东莞市虎门镇、长安镇等地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吸毒人员达22次。大部分毒资由林某辉的账户收取后,林某辉按照林某坤指示将5200元转到丁某的微信账户,还剩余4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坤、丁某、林某辉结伙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坤、丁某曾因共同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至2000元。
法官说法:对毒品“零容忍”
法官提醒,被告人陈某明向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并容留吸毒,林某坤等团伙多次贩毒且部分成员系累犯,此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药品管理秩序,更因依托咪酯对中枢神经的抑制作用,对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损伤。法院对多次贩卖、容留吸毒及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了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广大市民需特别警示:任何借“电子烟”等外衣实施的毒品犯罪,无论对象、数量,均将面临法律严惩,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红线。
采写:南都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