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坏一氧化碳传感器!山西一煤矿被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晋〔忻〕煤安罚〔2025〕 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1、(1)《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要求“为有效预防汾源煤业有限公司综放工作面采空区遗煤自燃威胁,在正常推进时期采用煤自燃监测与早期预报系统;在推进缓慢时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同时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和灌浆防灭火系统。”矿井现采5#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实际采用开放式、连续性注氮防灭火措施,灌浆防灭火系统仅每月进行一次设备试运行。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 第七条规定;
(2)2025年3月8日起,井下5-105综放工作面开始注氮,此时井下同时注氮工作面为5-105工作面、5-106工作面两个工作面,按照《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要求每个工作面注氮流量为600m3/h,总计共需注氮流量为1200m3/h。查阅矿井1-4月份制氮工作记录,其中2025年4月6日1号制氮机13时-16时停运,在此期间未启用备用制氮机,只是单台运行2号制氮机,最大瞬时流量为908m3/h,低于所需注氮流量1200m3/h;
(3)《矿井防灭火设计》停采及回撤防灭火技术方案中要求“煤自燃监测:工作面每20组支架设置1个测点,每周要对架间测点进行人工检查一次。”矿方未开展此项工作。
3、故意破坏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被人为断开敏感元件和电路板的信号线,5-106回撤工作面遗煤自燃发生后,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起到监测作用,数据显示一直为0。
4、查调度综合台账,2025年3月27日16点班二采区轨道上山综掘工作面有掘进作业。但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当班只有1 名持有掘进机司机特殊工种操作证人员(吴红运)进入该区域,违反《二采区轨道上山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需配备2名掘进机司机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九条4.(1)、《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条4.(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4.(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1)《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要求“为有效预防汾源煤业有限公司综放工作面采空区遗煤自燃威胁,在正常推进时期采用煤自燃监测与早期预报系统;在推进缓慢时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同时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和灌浆防灭火系统。”矿井现采5#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实际采用开放式、连续性注氮防灭火措施,灌浆防灭火系统仅每月进行一次设备试运行。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规定;
(2)2025年3月8日起,井下5-105综放工作面开始注氮,此时井下同时注氮工作面为5-105工作面、5-106工作面两个工作面,按照《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要求每个工作面注氮流量为600m3/h,总计共需注氮流量为1200m3/h。查阅矿井1-4月份制氮工作记录,其中2025年4月6日1号制氮机13时-16时停运,在此期间未启用备用制氮机,只是单台运行2号制氮机,最大瞬时流量为908m3/h,低于所需注氮流量1200m3/h;
(3)《矿井防灭火设计》停采及回撤防灭火技术方案中要求“煤自燃监测:工作面每20组支架设置1个测点,每周要对架间测点进行人工检查一次。”矿方未开展此项工作。
3、故意破坏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被人为断开敏感元件和电路板的信号线,5-106回撤工作面遗煤自燃发生后,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起到监测作用,数据显示一直为0。
4、查调度综合台账,2025年3月27日16点班二采区轨道上山综掘工作面有掘进作业。但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当班只有1名持有掘进机司机特殊工种操作证人员(吴红运)进入该区域,违反《二采区轨道上山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需配备2名掘进机司机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金额(元): 251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3
处罚有效期: 2026-06-13
公示截止日期: 2028-06-13
处罚机关: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山西忻州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