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数字经济标杆区,各大互联网企业在此云集。
2020年到2024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涉案金额3亿余元,其中“大厂”员工贪腐案93件,占比73%,涉案金额1.84亿余元,占比60%,个案平均涉案金额197万余元。
近日,海淀法院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及《互联网企业廉洁发展倡议书》,同时举办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治理座谈会。
《白皮书》公布了数起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显示,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具有手段隐蔽性强、内外勾结,不法利益形态虚拟化,“小官巨贪”和“平台软权力”寻租现象多发等特点。在预防和治理上,需要形成内外合力,法院将持续把审判工作融入促推社会治理,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一:
贴吧用户经理引入虚拟货币业务
收受贿赂并侵占套现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某网络技术公司任贴吧某部用户经理,负责产品设计、挖掘客户需求、负责方案推进等工作。其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引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其所在公司合作虚拟货币奖励业务,并非法收受该公司人民币608万元。
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被害单位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虚拟货币的业务中,通过多个贴吧账号将部分虚拟货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被害单位人民币366万元。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与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贪腐行为涵盖互联网公司虚拟货币开发、运营、变现“全流程”,从项目设计到需求定义,再到供应商引入及产品落地,并最终导向到收受贿赂,直接侵占虚拟货币后套现。被告人将手中的权力“变现”到了极致,贪腐金额巨大,也是海淀法院近五年判处刑期最长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
业务流程电子化、管理权限数字化,侵占财产虚拟化,回款链条复杂化,导致了本案犯罪行为本身不易被发现。从行为发生到被告人被抓获,历时6年10个月左右,最后系因公司接到匿名举报,犯罪线索才浮出水面。该案涉及电子证据的审查适用、虚拟交易的证据链完善,以及涉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具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不法利益虚拟化等特点,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
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拓展过程中,要根据业务特点完善监管体系。一方面,在追求工作效率的同时,应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科学制定职权分布模型;另一方面,应跟进完善监管技术,对涉流量、资产变现的业务领域重点加强数据稽核,堵塞监管漏洞,避免业务拓展成为贪腐行为侵蚀对象。
案例二:
电商员工利用虚假交易“刷单”
骗取平台补贴款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在某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司电商部任职期间拥有的职务便利,通过张某(另案处理)控制第三方公司在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骗取被害单位补贴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2023年9月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系电商运营部门负责虚拟业务的员工,对平台补贴规则十分熟悉,利用平台交易变现规则漏洞,通过第三方公司“刷单”虚构大量交易,骗取平台补贴。
本案犯罪方式“内外勾结”,且涉及电商平台交易计算规则和补贴变现规则。一方面,被告人内部缩短了结算周期,让商户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补贴,变相增加了挽损难度。另一方面,风控部门进行刷单提示后,业务部门以业务模式需求为由掩盖刷单事实,导致风控部门提示形同虚设。本案犯罪手段隐蔽性高,链条相对复杂,被告人作为部门普通员工,却在短时间内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骗取百万补贴,获利迅速、金额巨大。
各大电商平台在开展优惠、补贴、返现等活动的同时,应加强风险防控,审核识别交易对象,严格把控平台交易结算和返现方式,对于交易 IP 过于集中、成交量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加强风险识别,并增强第三方监管,防止内部人员对外勾结侵占公司财产,谨防“网络黑灰产”。
案例三:
工作人员使用平台运营账号
私自发布广告“赚外快”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尚美妆运营部运营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所在公司“时尚小公举”等平台账号,以私自发布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侵占公司钱款,获利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
其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与员工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共谋,由上述人员对相关账号进行文案创作等工作。李某某等人获利13万余元至25万余元不等。现六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其余五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均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手段区别于传统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财产剥夺式”手段,被告人系利用平台官方账号的流量资源优势,私自接“商单”,使用官方账号为他人发布广告推广,赚取广告费用后据为己有,犯罪手段较为新颖。被害单位现有资产并没有实际受损,而是“流量利益”被擅自使用。
社交媒体平台运营的官方账号属于平台资产,因依托平台流量,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潜在的商业价值往往较大。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官方账号的运营管理,优化内容发布审核机制,防止员工利用平台账号谋取私利。
案例四:
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
索要或非法收受主播行贿款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某短视频平台主播运营人员,利用管理主播等职务便利,向主播张某等四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房、购车、网络游戏、日常消费等,现涉案钱款均未起获扣押。2023年2月15日,郭某某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利用管理平台主播的“平台软权力”,收受和向主播索取贿赂款的案例。被告人系平台普通员工,但因具有了管理权,对于主播的视频内容、业务统计等具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加上大部分涉虚拟平台事项管理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导致其在小小职位上“大有可为”,一年多的时间内收受贿赂达300万元。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平台管理,更加容易败坏行业风气,影响行业生态。
在流量利益巨大的“大厂”,权力变现行为在基层员工中同样存在,对于具备管理职权的员工,应加强廉洁教育,并制定客观的业务评价标准,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编辑/汪浩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