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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晚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得润电子)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得润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至2021年,因得润电子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邱某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得润电子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前述主体向得润电子归还历史欠款。
邱某民未向得润电子报告上述资金实际来源,导致得润电子2020年、2021年分别虚构回款394,584,426.91元、112,960,100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66,393,093.51元;少计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434,276,587.76元。
二、2022年6月,邱某民协调得润电子子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得润电子联营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到期归还得润电子的财务资助款,导致得润电子2022年上半年虚构回款26,836,923.99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5,060,996.46元。
上述行为导致得润电子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1月11日,得润电子在完成有关非公开发行后披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1月至9月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29日,得润电子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将最终源自实际控制人的应收款项回款视为股东捐赠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交易目的和商业实质,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对2020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调增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对2021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66,393,093.51元,调增资本公积434,276,587.76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700万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专注于证券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得润电子002055,且在2023年12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发生亏损的投资者或可依法尝试主张赔偿。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期满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已有投资者提起索赔,截止报告日总共的诉讼金额8359.52万元。
据公开资料,得润电子主营各类电子连接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家电连接器产品、精密电子接插件产品、精密模具及精密组件产品、汽车连接器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