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味电子烟的“隐身卖家”是谁?|今晚九点半
创始人
2025-07-06 2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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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的果味电子烟

宣称“无害解压”“断货王”

高某下单后成瘾

竟搞起销售

妄图以“货不经手”的形式

赚取差价逃避监管

……

5月30日,我国新修订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开始施行,推动电子烟产业治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该院通过对一起非法经营果味电子烟不起诉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做实“后半篇文章”,强化了涉电子烟违法犯罪治理。

买家发展为卖家

2023年5月,高某刷朋友圈时偶然发现有朋友在卖果味电子烟,宣称“无害解压”“断货王”,有蓝莓、可乐、芝士冰激凌等多种口味。跃跃欲试的高某立刻联系朋友下单。没想到,高某竟然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不仅自己上瘾后多次购买电子烟进行吸食,还决定涉足电子烟销售领域,以此作为生财之道。

此后,高某的朋友圈成了“电子烟销售平台”——每天发布着各种口味的电子烟售卖广告。一旦有买家下单,高某就迅速联系上家,以低价拿货,上家则按照她提供的地址直接将电子烟快递发货给买家。就这样,高某通过“货不经手”的隐蔽交易形式轻松赚取差价,与上家张某和杜某的合作也逐渐固定下来。生意似乎越做越顺手。

平静的生活很快被打破,2023年8月,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警方抓获。在调查张某销售网络的过程中,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高某。张某被捕的第二天,高某就被警方抓捕到案。

“货不经手”亦难逃监管

2024年10月,案件被移送至石景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高某这样描述当时的侥幸心理:“我只是转发广告,想着货都不用经手,不接触实物就不会被发现。”

经审查发现,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其违法所得数额刚达追诉标准,且没有前科劣迹,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基于以上情况,该院经过慎重考量,依法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些电子烟通常是小作坊生产出的劣质产品,因其带有各种诱人的水果口味,容易吸引青少年尝试,严重危害吸食者的健康。”石景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杨枭指着质量检测报告和青少年购买记录介绍说,不起诉并不等于无责。2024年12月,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受理。此外,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公安机关也正在对潜逃的另一名上家杜某展开追捕,以彻底斩断这一非法销售链条。

破解“三跨”难题

实现更好治理

“虽然高某已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其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的行为仍具有处罚必要性,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石景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卢然告诉记者,接到线索后,两个部门多次开展沟通,以全面了解高某的具体销售模式、退缴违法所得的实际情况以及上游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另案中的关联事实等细节。

摆在检察官面前的是法律适用和执法主体的问题——果味电子烟是禁止销售的,高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可能同时符合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两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定性?应由烟草管理部门还是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对此,今年1月,石景山区检察院与该区烟草专卖局召开案件会商会,围绕执法的法律依据、证据标准、裁量基准等进行深入探讨。

“许多人,尤其是青少年因为尝到的是各种水果味而忽视了其危害性,在不知不觉间染上烟瘾。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电子烟中不得添加像水果、糖果等非烟草来源的调味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会上说道。

然而在强制监管之下,依旧有不良商家利用电商销售发货的隐蔽性,继续向无法甄别年龄、身份的买家们销售果味电子烟,给执法人员发现线索和取证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卢然告诉记者,实践中,行政机关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规定,对销售调味电子烟的行为进行处罚。该案中,高某接单代销的销售模式规避了进货、囤货过程,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销售的果味电子烟是在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之后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因此无法适用前述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但高某无证售烟的行为是确定的,仍应当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卢然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高某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家中利用互联网无证售烟的行为,应当由丰台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根据有关要求,需要由异地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处罚的,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今年1月10日,石景山区检察院将《征求意见函》送至丰台区检察院,双方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深入沟通,并对由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某无证售烟行为进行处罚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检察机关就高某一案向丰台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随后,丰台区市场监管部门启动了办案程序。面对执法人员的上门调查,高某积极配合,除提供此前被调查的微信账单中的交易记录外,还主动将自己支付宝中的全部交易明细提交给执法人员查阅。3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积极配合取证的行为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量,最终作出罚款2.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跨检察业务、跨管辖地域、跨行政职能的案件得到有效办理。

●延伸阅读

电子烟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

随着电子烟行业监管规定陆续出台,电子烟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2022年5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被明令禁止销售,同时明确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此外,国家多部委持续发力,加大对电子烟行业的全链条依法综合系统性治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加强电子烟违法广告监管,2023年修订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含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广告。今年1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电子烟涉毒涉违禁物质打击整治工作。5月30日,新修订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开始施行,推动电子烟产业治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简洁 杨可琛 漫画: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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