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说“确诊即赔”,确诊后却遭拒赔怎么办;免责条款“藏”在冗长合同里,手机投保时没注意怎么办?12月23日,西城法院发布《涉重疾险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4)》,通报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在电子投保已经成为主流方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如何认定成为一项纠纷争议焦点。法院提示保险公司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详细讲解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重大影响的核心内容,确保消费者在知晓产品责任、免责条款、退保损失等关键信息后作出自主决策。

“2021年至2024年,西城法院共审理涉重疾险类案件284件,案涉标的额达6256.88万元。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西城法院副院长吕江介绍,近年来,涉重疾险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健康询问、理赔环节和格式条款效力等方面。重疾险的保险条款法律专业性强,一些专业名词并非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内容,普通投保人可能误解或忽略保险条款中的关键细节。
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全部聚焦重疾险理赔领域的热点问题。在一起典型案例中,黄先生在网上为儿子投保了一份个人医疗保险产品。投保后,黄先生的儿子因健康问题多次入院治疗,出院诊断包括“黏多糖贮积症”及“凝血因子XI减少症”,累计花费医疗费89万余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导致发生诉讼。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黄先生的儿子在投保前已患有遗传性疾病“凝血因子XI减少症”及“黏多糖贮积症II型”,属于“带病投保”,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已经对包括遗传性疾病免责在内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突出显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投保页面上设置的“投保提示”部分虽提及“请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但“《责任免除》”字样并未通过特殊的字体、颜色、大小或下划线等方式予以突出显示,难以辨识为可点击链接。更为关键的是,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人在正常操作环境下必然阅读了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此外,整个投保流程未设置强制阅读程序,投保人完全可以在未阅读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完成投保操作。
由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电子投保流程存在重大瑕疵。免责条款的提示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尽管黄先生的儿子所患疾病在医学上确属遗传性疾病范畴,保险公司仍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9万余元。
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苏畅建议,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销售全流程,全面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发挥风险保障最大效能。对保险条款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重大影响的核心内容,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详细讲解,确保消费者在知晓产品责任、免责条款、退保损失等关键信息后作出自主决策。
另外,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依法订立合同,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关注保险范围、责任免除、保费缴纳、理赔金额、既往症理赔限制等核心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及时询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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