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描述如下:
该商品为电极标准液84uS/cm 250mL,包装规格:250mL/瓶,零售包装,非有证标准品。成分含量:纯净水50%-100%,氯化钾≤2.5%(CAS:7447-40-7),总钾(以氧化物计)含量:总钾≤2%,功能用途:实验室或工业用的Ph测量用电极校准、验证电极的精确度。工作原理:电极的正负极将溶液中的化合物进行电离,再通过测量离子的含量来确认电极的测量准确度。生产工艺:将化合物充分溶解在纯净水中,然后按销售的单位进行包装。

归类争议:
1.按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归入品目第28章;
2.按实验用试剂归入品目38.22项下;
3.按成分含量归入品目31.04项下;
4.按包装规格归入品目31.05项下;
归类分析:
一、该商品是属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依据第28章章注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三)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或五所述的产品;”以及第31章章注一“本章不包括:(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符合下列注释二(一)、三(一)、四(一)或五所规定的化合物除外〕。”所以归入第28章不合适。
二、该商品是无证标准品,如果该商品是有证标准品可优先归入品目38.22项下,关于有证标准品在第38章章注二(一)品目38.22所称的“有证标准样品”,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故品目38.22不妥。
三、根据第28章章注三以及第31章章注一,该商品应归入第31章。品目31.04有列目氯化钾,是否可直接归入呢?答案否,依据第31章章注四规定,品目31.04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31.05 含氮、磷、钾中两种或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其他肥料;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本章各项货品:
本商品规格为250mL/瓶,是否符合品目31.05项下所述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这里的每包是否涵盖瓶、罐等包装形式?翻看英文描述“in packages of a gross weight not exceeding 10 kg”这里的packages应理解为包装的意思,并非仅仅“包”这种包装形式,所以不局限于瓶、罐等等的包装形式。综上所述,该商品适用第31章章注四规定,建议归入品目31.05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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